原标题:妻子瞒着丈夫打胎后,能起诉离婚并要赔偿吗
说到打胎这个话题,在现在的社会里也是很普遍的了,会有人觉得这是女性的权利,也会有人觉得太残忍了,怎么说都是一条生命。所以对于这种话题,一直以来都是什么样的声音都有,但生活里更多的情况是,当遇到某女打胎时,就会谴责男人,肯定很渣,不然女的会去打胎吗?
但是啊,今天就有这样一个案例,女方和男方结婚三年后,女方生了第一胎。后来随着国家二胎政策的开放,男方就想着要第二胎。因为他们只相处一个月就结婚,没有深刻的感情基础,婚后又分居两地,常常因为一些小事争吵,女方怀上第二胎后,不可避免的两夫妻在这期间闹矛盾了,具体怎么闹,闹成什么样,我们不得而知,反正就闹到了离婚。
这个时候女方就想如果要生第二个孩子,自己要花更多时间照顾孩子,男方在外地工作也帮不上忙,所以女方选择了引产手术。而这件事并没有和男方商量。
男方知道这件事情之后非常生气,准备以“女方私自停止妊娠侵略其生孩子权”为申述理由,申请离婚,并让女方因私自堕胎赔偿损失费。男方认为这也是他的孩子,不仅仅是女方一个人的,他也是有生育权或者可以理解为做爸爸的权利,拥有孩子的权利,凭什么没有告知他一声就私自打掉,这明显是剥夺了他在这方面的权利,于是将女方告上法院,提出赔偿。
但是女方则认为自己也拥有生育权和不生育权,自己的子宫自己做主,不需要向谁报告,也不需要得到谁的同意,即便是私自打胎,也没有侵犯谁的权利。
“妻子不经我同意,难道没有损害了我的生育权吗?”
这个话题,也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那么上述那位妻子有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呢?
生不生孩子,妇女是有自行决定的权利!
法律规定中:“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更多的保护弱势的妻子的人身权利。首先,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其次,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应当共同达成要孩子的合意。最后,妻子在家庭中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义务,并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
生育权作为一项特别的人身权,应视为女人在生孩子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
也就是说生产过程中,女人也是有权利决定自己顺产还是剖腹产以及是否无痛分娩的。
而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是生育权的完成需要与女性公民合作。
那么合作当然需要双方的同意,如果双方都同意,那么男性的生育权才能够完成,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则要依照妻子的意愿来决定。
也就是说,上述案例中女方虽然没有经过男方的同意而私自停止妊娠,但是并不违法,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当然也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
而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补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恳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处理。
简单来说妻子可以单方中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但丈夫可以起诉离婚,法院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
而且生活中还有这样的咨询“生孩子要共同决定,她居然不和我商量,就把孩子生了。
对于这个也有规定,“既然男方在和女方发生关系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这一行为本身表明其已以默示的方式行使了自身的生育权,这时虽然不愿意女方生育,但不得强迫,否则仍然是侵犯女方的人身权。”
一个生命的成长需要太多的付出和陪伴,所以生孩子之前需要慎重的考虑。对于夫妻来说,要不要孩子应开诚布公和另一半商量,即使不愿意也应坦白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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