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地治疗报销比例
1、一级医疗机构80%;
2、二级医疗机构70%;
3、三级医疗机构60%。
2.转外地治疗报销比例
1、因病情需要等原因需转外地治疗的,需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批准同意转诊的,省内的可按就诊医院相应级别报销比例报销,省外的按60%比例报销;
2、擅自转诊不予报销。
3.报销范围
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治疗。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
4.报销流程
单位经办人申报费用材料→待遇认定科窗口受理→结算审核→一个月内拨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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