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二胎政策按照原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二、一方为少数民族可以生二胎吗?根据不同的少数民族,其规定也有所差异。关于单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每个省都有规定,但是规定不一样,有的省规定汉族一方要将户口迁到少数民族一方五年,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居住就可以享受二胎,有的规定汉族一方要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几年,各种规定不一样,最好咨询当地的计生部门[2]。关于少数民族生二胎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一是民族八省区的计划生育政策。(1)内蒙古自治区规定: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非城镇户籍,经批准可生育第三胎。对达翰尔、鄂伦春、鄂温克等民族的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上述四个民族以外的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只可生育两个子女,不准生第三胎。(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可再生生育一个子女。(4)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夫妻双方为瑶、苗、侗、仡佬、毛南、回、京、彝、水等一千万以下人口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生育第二胎,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4周年。(5)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生育两个子女;一些山区县的少数民族农民可生育三个子女。(6)西藏自治区规定: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农牧区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只提倡优生优育、晚婚晚育,对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给予技术服务。(7)云南、贵州、青海三省的大致规定是:少数民族可生育两个子女,有特殊情况的少数民族农牧民,经批准可再生一个子女。对总人口很少的少数民族不限定生育指标。2、二是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浙江、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重庆、甘肃等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这些地方都有少数民族聚居区,建有自治州或自治县,一般都规定少数民族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3、三是除前两类以外的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这类地方基本属于少数民族杂散居少数民族地区,在制定计划生育政策中均考虑了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北京、天津、上海都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少数民族夫妻可生两个子女;其他省规定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的均可生两个子女。
参考文献:[1]杨春菊.“全面二胎”政策下湘西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学前教育资源配置现状及对策分析[J].当代教育论坛,2018(05):83-88.[2]雷璨,吴诗涵.人口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分析——兼评全面二胎政策[J].北方经贸,2016(07):23-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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