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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农民出生后坐上皇位的朱元璋,对世间疾苦、贪官污吏可谓是十分憎恨,因此上位后着重把握的事情就是反腐,他的反腐力度也可以说是历代王朝之最。
从他惩治贪腐的结果来看,无疑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且对于缓解内部矛盾,国家经济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和缓解作用,减少了内部矛盾的愈演愈烈,为百姓的修生养息提供了基础,扭转了社会贪腐风气,使当时的官场风气焕然一新。
朱元璋剧照
然而朱元璋的反腐手段却也有一定局限性。在反腐实施过程中,由于过于严格的惩罚制度造成官场的不断动荡且人人自危,整个官场充满着恐怖气氛。
而现有法律条文自身的缺陷,导致严格的惩罚制度成为了某些官员私人恩怨以及排除异己的手段,起到了负面效果。今天我们就来说说,明太祖朱元璋反腐的得与失。
朱元璋反腐为明朝发展奠定了基础
缓和社会矛盾元末官员腐败加剧,对于明朝政府而言他们战争赢得的仅仅是一堆烂摊子。
明朝官员任职中,一方面是前朝官吏,另一方面是朱元璋身边的谋士以及跟随人员。前者本身就是贪污腐败习惯了,而后者则为了权贵必然会采用不合理手段获得财富。
因此,这一情况下,如果不对贪污腐败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就会造成的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剧以及腐败情况的不断深入。
通过朱元璋近二十年的整治,整个社会风气有了一定的改观,官员对于贪腐行为有了更多的认识,每一个人也对彼此的行为进行监督,减少了贪污情况的发生,而民众对于官员也更加信任,让整个官场有一阵清风吹过。
虽然,没有完全达到官吏止贪的目的,但其本身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让社会矛盾有了一定的缓解,农民与治理阶级之间的冲突逐步放缓,农民起义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人们能够花费更多的精力在农业种植以及社会发展层面,而不再是想着如何去与政府对抗。
恢复发展经济战争对于元末明初的社会影响是巨大的,加上元末苛捐杂税让整个社会发展较为滞后。明朝初期,无论是劳动力还是生产资料都相对匮乏,社会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
而通过朱元璋的大力惩治贪腐,让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得到了一定的发展,虽然相对缓慢,但至少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保证了人们的温饱,让每一个人都有田可种。
并且,因为采用了“修生养息”的政策,减少了农民以及整体社会的赋税,从而让人们拥有更多的资金复耕以及购买生产资料,提升了整体社会单位亩产量。
另外,朱元璋将贪官污吏侵吞、贪墨的国家财产重新收归国库,充足了国库收入,也就有了更多资本去减少苛捐杂税。
同时,对于贪吏自身家产的查抄以及其拥有土地的丈量和没收,将其交由农民种地,扩大了农民种植面积,保证了每一个人都有地可种且不需要为此缴纳赋税。
这直接提升了每一个农民的种植积极性,人们真正可以安心种地,同心协力,更好地提升了土地的产量以及肥力,实现了种植的良性循环。
除此之外,在惩治贪污腐败的过程中朱元璋对那地方豪强势力也给予了严厉的打击,减少了官员与地方豪绅之间的勾结,避免了官员利用自己权利而去获得大量隐性土地。
由此,更好地解放了隐匿的人口,将更多的劳动力组织起来,通过集约化管理以及兴修水利,让民众有信心和积极性去种植,让每一个民众都可以根据自身的特长选择合理的种植内容以及方式,保证了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
重挫腐败气焰明太祖意图借助民众的力量来惩治贪官污吏,通过百姓的监督来让不法官吏从想法设法贪腐到注重贤能。
凡官吏之间采用扰民或教唆陷害等方式搜刮民脂民膏,百姓可以署名进京上奏圣上,甚至可以将贪官污吏捆绑进京。
并且朱元璋下规定,如果官吏阻止进京揭发举报面奏的百姓,那么就得被诛灭九族。
可见,容许百姓能够进京面圣检举揭发贪官污吏的罪行并在法律上给予一定的权力保障,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承认民众拥有一定权力制约官吏以至官府。
朱元璋的反贪立法不只为贪官污吏编织了“犹行荆棘中,寸步不可移”的严密法网,更重重的打击了当时甚嚣尘上的腐败气焰。
通过“重惩贪吏,诏犯赃者无贷”以提高犯罪成本的方式来达到使贪官污吏自觉趋利避害,对于预防贪污腐败有着显著效果。
严惩贪腐,宽治政务性过错是朱元璋治国的一大特点,他曾下诏:官吏在“三过”之内都给以“自新”机会,甚至允许有罪官员戴着脚镣继续做官理政。
而对于有贪腐行为的官吏,则严惩不贷,决不轻饶,这对于当时社会的腐败风气也有着不可忽视的遏制作用。
朱元璋反腐的局限性
依赖人治、弊端甚多朱元璋整个反腐过程,虽然拥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但是其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依然是以人治为主。
贪腐官吏的打击是人心所向,也是每一个百姓所期盼的。朱元璋基于自己的视角,通过一系列的手段和措施对官场上的贪腐现象予以了无情而严厉的打击,肃清了官场上那些贪官污吏。
不过由于朱元璋自身对于官场内涵以及个中权利勾结的认知不足,同时又由于在打击过程中过于求成、急功近利,没有循序渐进进行逐步的打击以及肃清,从而造成许多的官员之间相互猜忌,彼此相互揭发,哪怕是一些琐碎小事都相互揭发,引起了官场上的人人自危。
这就造成官场上人们没有办法更好地尽职尽责,将更多地精力放在澄清自己的清白以及揭发他人身上,造成政府机构无法充分发挥其应用的功能,整个官场都弥漫着恐怖气氛,甚至因为彼此之间的错误而无序的揭发,造成当时错杀了许多无罪官吏。
史料记载:“郭桓者,户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或、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
在没有得到合理的制衡的状况下,带来的必然是一种肆无忌惮的借反腐之名谋个人之利,影响到整个官场的发展,造成了大家的人心惶惶。
这些都让许多的有识之士无心报国,没有办法真正用自己的才能去履行以及实现自身的报国之路。
如此种种,造成当时的社会秩序的混乱,许多的官员无法将精力集中在社会治理以及维护地方治安上,而是需要想法设法去避免他人的陷害,谨小慎微的开展工作。
一味追求重刑不能解决问题从刑法价值来看,把“法”单单理解为“罚”是“重典治吏”的一个严重的弊端,重刑主义的一个误区在于,一率施以重刑却不区分犯罪情节以及危害大小,不仅会有一系列问题在后阶段的反腐中面临,而且违背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会致使丧失刑法的公正价值。
随着反腐的不断深入,《大明律》以及《大诰》其得到了不断地优化以及重新的修订,其中对于贪腐行为的惩处更加的细化,对于每一个官员的贪腐行为的界定也更加的清晰。
特别是郭桓案的发生,使朱元璋又痛下决心,亲编《大诰》四篇,从而使律、诰并行,破坏了法律的完整性与权威性。
朱元璋剧照
由此,使得《大诰》在实际应用中的频率以及参照率要远远大于《大明律》。
但是,相对于《大明律》的严谨以及多次修订之后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而言,显然《大诰》本身其由于是朱元璋亲自编写而成,其中存在诸多随意性以及不严谨之处。
并且,为了彰显中央政府对于贪腐官员的打击决心,对于同一罪名,《大诰》惩治力度更重、范围波及更广。
如:对于贪赃的官吏,《大明律》的最高刑罚,不过杖一百,流二千里。
但同一罪名从《大诰》而言,却是极刑的处罚—凌迟。在加上行刑过程中的随意性,造成许多的错案冤案以及滥杀无辜的情况。
史料记载:“但凡《大浩》所列凌迟、袅示、种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
这些都与最初的反腐目的相背离,并且由此延伸出了许多的惨案,造成了众多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官场之间的尔虞我诈,严重影响到了政府机构正常的办事以及运作,使反腐的成效难以为继。
急于求成往往适得其反朱元璋反腐过程中设立了三个反腐机构,彼此之间相互制衡以及制约以求更好的实现整体的监督以及管理。
不过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却由于人治以及官员彼此之间的责任推卸从而造成了无法彻底有效的对各个审判以及司法关于进行监督。
另外,由于急于求成以及不断的“刨根问底”造成许多无辜的百姓以及地方富户的牵连,已经不仅仅是局限于官场,而是逐步延伸至了一些地方乡绅,这与最初的反腐初衷相违背。
同时,官员往往为了满足朱元璋对于惩治贪腐急于求成的心理,对于许多案件没有进行严格的审理,而选择草草结案,造成许多无辜官员被迫害。
甚至在朱元璋晚期许多官员利用其作为一种铲除异己的方式,造化朝堂之上人们不在谈论公事,而是谈论与探讨那些微不足道的贪腐,变成了彼此之间的相互指责。
结语
由于朱元璋的个人经历及其曲折帝王历程,他希望通过几次严打及那些令人发指的反腐酷刑做到短时间内杜绝一切贪污腐败,正因为朱元璋对于反贪污腐败问题上的急于求成而往往适得其反,从而导致反腐扩大化的错误。
且朱元璋也常借反贪的名义,对明朝的开国功臣大肆杀戮,甚至把惩治赃罪的多少作为考核官吏的标准,只为追求刑狱的深刻,使得官员们整日提心吊胆,朝野上下弥漫着浓重的恐怖气氛。由此看来,明朝的反腐,朱元璋是有得更有失啊。
朱元璋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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